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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問: 病歷上鑒定的法律地位? 問題補充: 在給以為五十四歲女眩暈癥病人寫病歷的時候,我未按規范寫鑒定,并給其開藥。其中一副藥的說明書中未明文說明其功效用以治療眩暈癥,但一般眩暈癥的用藥中都有用這種藥,不是我亂開藥或者錯開藥。后該病人及其家屬以“未寫鑒定”為由來找茬,并要求我院寫證明保證該病人“以后有恙醫院(可能指向我本人)有責”。這當然不可以,難道她有其他病癥我們也要負責?!該病人丈夫要求我今天下午上門探訪,我和院領導帶著禮品去道歉,卻吃了閉門羹。找了很多關系,到現在也無濟于事。此人不肯撒手拼命糾纏,問其目的是什么,他們說就是不滿意我的認錯態度(因為我始終認為鑒定和用藥與其病癥變化是無關的)。我想求助各位法律專家,我該怎么辦,是不是應該讓他們去打官司我來應訴?如果被訴,對于他們的行為,我是否可以反訴請求賠禮道歉、消除影響? 医师解答: 樓主,我們可能是同行,我不是法律專家,我可擺明自己的觀點:醫生看病用藥,不能等待‘鑒定’,即明確診斷后再用藥,尤其是急診病人,即使診斷不明,也要根據其主要癥狀進行搶救,在搶救過程中,不斷觀察與檢查,逐漸明確診斷后,再根據病因,施以針對性治療。醫生用藥,不能僅根據說明書開處方,應以藥物的藥理作用為依據,靈活運用藥物;若為前者,則不是醫生,而是‘郎中’。疾病有自身的規律性,機體的素質亦各不相同,這次得了這個病,看好了,也不能保證再不復發;更何況能讓其他的疾病不侵犯她嗎?!醫生在診治病人的過程中,難免有誤,應該實事求是的承認;對于病人及其家屬的無理取鬧,我們不能無原則的承認錯誤,有些對的應該堅持自己的正確,不能輕易道歉!若病人家屬訴諸法院,應沉著應訴,如對方對醫生名譽及人格,人身曾有所損害,可以反訴,當然可以要求陪禮道歉!個人見解,僅供參考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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